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何晓娟
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首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内赔偿;其次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当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理赔就涉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下述各类费用的计算,以确定保险公司的理赔数额。
一、医疗费
医疗费的数额会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会计算至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证据清单:
(1)门诊病历;
(2)出入院记录;
(3)医疗费票据;
(4)住院费用清单;
(5)医疗机构出具的其他证明。
二、误工费
误工费的数额会根据受害人实际误工时间和近期收入状况确定。
其中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应当按照自然日计算,即每月30天,误工期间不扣除休息日。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或者其他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实际收入因交通事故减少的,应予支持误工费。
证据清单:
(1)门诊病历;
(2)出入院记录;
(3)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被侵权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4)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收入证明等;
(5)无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最近三年的收入证明;
(6)误工期鉴定意见书。
三、护理费
护理费的数额会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对于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当事人不能举证证实护理人员收入的,护理费按照成都市主城区一般护工120元/天、特级护工200元/天;非主城区一般护工80元/天、特级护工120元/天计算,
特级护理一般是指卧床不能行动,需24小时护理的情况。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员。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可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
证据清单:
(1)出入院记录;
(2)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3)护理期证明;
(4)护理期司法鉴定意见书;
(5)护理人数司法鉴定意见书;
(6)护理人员收入证明;
(7)护工雇佣合同或雇佣护工的其他证明。
四、交通费
交通费会根据受害人就医情况和转院情况,以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为依据计算。
如果无法提供相关票据,则由人民法院结合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往返就医的距离酌情认定。
证据清单:
(1)门诊病历;
(2)转院记录;
(3)出入院记录;
(4)交通费票据、
五、住宿费
住宿费会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提供的住宿费票据,以及受害人异地治疗或陪护人员异地陪护的必要性予以认定。
证据清单:
(1)确有必要异地治疗的医嘱或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
(2)门诊病历;
(3)出入院记录;
(4)住宿费票据。
六、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的数额会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证据清单: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七、营养费
营养费的数额主要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予以确定,医嘱仅为参照标准。
证据清单:
(1)加强营养的医嘱或诊疗记录;
(2)出入院记录;
(3)营养期司法鉴定意见书;
(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八、鉴定费
鉴定费的数额主要根据受害人进行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司法精神鉴定意见中载明的鉴定费用进行计算,在鉴定机构开具鉴定费票据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票据中载明的费用具体数额计算。
证据清单:
(1)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
(2)司法鉴定意见书;
(3)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
(4)鉴定费票据。
九、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或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对残疾赔偿金的数额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护坡桩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未征地农转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证据清单:
(1)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意见书;
(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3)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4)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5)经常居住地证;
(6)户籍证明。
十、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数额首先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意见或者住院诊断确定受害人是否有必要使用残疾辅助器具,其次残疾辅助器具的价款应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确定。
安装、更换假牙的费用应当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
证据清单:
(1)残疾辅助器具的发票;
(2)医疗机构证明意见;
(3)出院诊断;
(4)普通适应器具及相关价款计算标准。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是数额主要根据相关票据计算。若无相关票据,人民法院会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证据清单:
(1)丧葬费票据;
(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
十二、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会根据扶养人的赔偿标准,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确定。
受害人是农村居民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的,其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确定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成年被扶养人应同时符合“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和“无其他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为胎儿预留被扶养生活费仅限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的情形。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予以支付,反之则不予支付。
证据清单:
(1)被侵权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证明材料;
(2)被侵权人对被扶养人应当承担的扶养份额的证明材料;
(3)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4)被抚养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十三、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因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而不同。
对于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根据其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没有固定收入的被害人会根据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确定。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护坡桩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经常居住地为城镇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镇的农村居民或未征地农转居,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如果同一案件的受害人中既有城市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个统一的赔偿标准,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做法。
证据清单:
(1)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2)被侵权人的经常居住地、工作地、获取报酬地、生活消费地等地的居民人均收入标准;
(3)被侵权人工作单位的证明;
(4)有固定收入的被侵权人收入证明;
(5)户籍证明;
(6)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
十四、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主要结合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后果、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和过错程度等判断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所遭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进而由人民法院酌情认定具体数额。
受害人自身有过错的,可以按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证据清单:
(1)死亡证明
(2)伤残登记鉴定意见
(3)本地消费水平的证明材料
(4)事故处理地的证明材料
(5)被侵权人及其近亲属痛苦程度的证明材料
(6)交通事故责任书
(7)被侵权人年龄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