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社会自诞生的那一天起,犯罪便出现了,在此后漫长的时间里,人类一直与犯罪做着斗争。以我国的历史为例,对待犯罪通常是使用两个办法,第一个办法就是儒家的那一套,采用教化的思想,认为罪犯也是人,堵不如疏,让犯人接受“礼”的思想,就此遵循这个社会的秩序。第二个办法就是惩罚,历史上有着各种各样的残酷刑罚,比如说凌迟,五马分尸,以严刑来禁止犯罪。坦率的说,这两个办法都有用,但是犯罪却始终无法禁止。
一、死缓与死刑
生命有两个本能,第1个本能是繁衍,第2个本能就是求生,以外力的方式直接剥夺生命,无疑是最为严厉的惩罚。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少国家认为死刑实在是太严厉了,于是废除了死刑,比如说西欧的一些国家。我国从来没有废除过死刑,众多的法学家一致认为,只有死刑才能震慑某些不法分子。不过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思想也发生了变化,于是在死刑的基础上,我国法律增设了死缓条款。那大家知道死缓是什么意思吗?如果判处死缓两年,是两年后执行死刑吗?事实可能和你想的有些出入。
从法制上来说,死刑的执行是对象,是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危害的人,而死缓就不同了,某些犯人从理论上来说还有救,于是国家愿意给他一个机会。正是因为如此,此款刑法和大家想象中的有很大出入,并不是说在执行时期过去后,就会执行死刑,其实里面是有回旋余地的。比如说一个犯人被判处了死缓两年,那么在这两年里,如果犯人表现良好,没有犯错,那么就有可能改为无期,或者是25年的有期徒刑。
二、关于死缓的争论
也就是说,国家给判处了死缓的人一个机会,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他们表现良好,还是可以逃得一命的。对于这样的做法,一直有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只要知错能改就好,要慎杀,少杀,给犯人一个回归社会的机会。另一种观点认为,能被判处死缓,肯定是罪大恶极的人,像这样的人没有必要再给机会,还不如直接对他们执行死刑。从死缓条例诞生的那一天起,这两种观点就一直争论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
我们应该理性客观的看待死缓,从经济上来说,一个人能长大成人,必然耗费了大量社会资源,如果就这样剥夺他们的生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算是浪费资源。但同样的,如果死缓改为了无期,犯人在监狱里的所有开销,都是由国家负担,同样也可以算作浪费资源。犯错必然要受惩罚,但是惩罚的力度又是一个问题,惩罚严重了不行,轻了当然也不行,我们要在其中寻找一个合适的点。
三、客观的看待死缓
通常被判处死刑的人都是重刑犯,而他们一般此前是被判处死刑的,而如果想要从死刑转为死缓,那么一般要符合这几个条件。首先就是没有引起社会的,民愤不大,不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其次便是犯人有立功表现,比如说主动自首,带领警方破获其它案件。最后便是犯人的精神有问题,比如说一个人有间歇性精神病,而他在犯病时,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重罪,面对这样的情况时,法官就会仔细的考虑量刑。当然这只是常见的3点,具体落实到现实,还会有其它的因素。
大家如果过这几十年来的刑事案件,就会发现,我国的量刑程度在不断的减低,比如以前可能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可能如今只会判个无期。其实这也是正常的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必然要不断的讲究人道主义,刑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每个人犯罪的原因都多种多样,如果能给他们一个机会,那最好还是要给的,毕竟法律的制定不是为了要惩罚谁,而是为了让大家遵纪守法。
结语
俗话说得好,浪子回头金不换,的确有很多人经历了牢狱之灾后,就此改过自新,成为了对社会有用的人,所以死缓是有着用处的。不过有好处也有坏处,不少罪犯出狱后,再次犯罪,而且这批人犯罪的概率,远大过于常人犯罪的概率。总的来说,我们应该理性客观的去看待死缓,如果一个人有被拯救的机会,那可以给他一个机会,如果一个人真的罪无可赦,那就不用想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