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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法律体系是由一个国家全部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整体。它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规范,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规范。它只包括现行的国家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构成法律体系的要素是法律部门而不是规范性文件,法律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规范而不是法律条文。这就决定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与特定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不是同一个概念。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作为部门法的宪法主要调整的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划分了国家的权力、义务与公民的权利、义务之间的界限。
(2)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公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宪法的实施,是宪法的动态部分。
(3)。民商法部门由民法和商法两部分构成。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社会法。社会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劳动法。它调整的对象是劳动关系即劳资关系,是基于劳动合同产生,因此具有私法性质。但是劳动法中又包含了大量的由公共当局强加给雇主的规范,这些规范不仅仅是具有私法意义的强制性规范,而且也是严格意义上的公法性质的规范。因此劳动法也是既具有私法性质也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也是国家对严重破坏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定罪量刑的根据。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指调整因诉讼活动和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方面的法律是公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