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民事责任包括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三种。今天我们主要来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其实缔约过失责任常见于两种情形,第一是假借订立合同,进行恶意磋商,也就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例如,李某和王某同住一条街上并各自开了个鲜花店,销售各种鲜花。今年2月13日,李某得知一鲜花批发部刚从广州进一批鲜花赶在情人节销售。李某为了达到独家经营的目的,便找到批发部负责人表示14日9时前将3万元的鲜花取走。直到14日下午李某也未出现。迫于时间紧迫,该批发部低价抛售,损失达四千多元;第二种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例如,甲要将房屋卖给乙,但是没有将房屋因所有权问题而与丙在打官司的事实告知乙。乙后来通过他人知道,不予买房,要求甲对于磋商时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这里强调三点,第一合同有效的成立,第二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三没有法定免责事由。例如,甲为水果批发商,他和果农张三签订合同,每天从张三手里批发水果一百斤,结果有一天,张三水果园遭了虫灾,没有给甲提供一百斤水果,导致甲因没有水果卖而造成了巨大损失。这个时候李四可以向张三追究违约责任。
以上我们对两种常见的民事责任有了基本的了解,那我们不妨通过下面两个案例来尝试一下自己区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案例一:某大学附近的甲旅社有四间客房需要整修,以迎接2021年3月15日开始的博士生入学考试的住店要求。2021年2月10日,甲旅社与个体装修工乙达成协议,由甲旅社供料,乙负责在2021年2月11日至2021年2月25日期间将房屋内门窗、地板整修合格,包工工酬为2000元。2021年2月25日,甲旅社进行验收时发现门窗、地板严重不合格,无法对外营业:甲旅社未向乙支付其工酬。此案例中乙应因工程质量不合格这个违约行为,应对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王某的公司和李某的公司磋商签订一笔买卖合同,王某原约定好在海口与李某签订合同,但王某觉得天太热了故将签约地点改为哈尔滨,但并未通知李某。签约之前李某一行人前往海口,不见王某等人故联系后得知签约地点改为哈尔滨,遂又飞往哈尔滨,到了哈尔滨之后发现王某并无意签约。此案例中李某应起诉请求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