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怎样的(最新棚户改造补偿方案出台)

   日期:2022-11-11     作者:info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2705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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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拆迁站的编辑给大家整理的以下内容。

  万某于1994年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类别为“住宅”,用途为“住宅”。万某与街道办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情况为,三处基本农田地块,承包期限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0日止共30年。承包土地的用途为种植业,并于2019年5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万某在自己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上进行生猪养殖,但没有办理相关的手续。街道办在“大棚房”专项整治过程中,于2019年3月19日对万某的地上物实施了拆除。万某不服该拆除行为,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街道办的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想了解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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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被拆除的地上物是否合法的问题,结合案件事实,万某的承包地用途为“种植业”、万某的土地使用权用途为“住宅”,均不是生猪养殖,且万某自认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其地上物及相关设施属于“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的违规对象。想了解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关于拆除程序问题。虽然社区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书》,但按照《行政强制法》还应该履行催告等其他程序,故街道办的拆除行为不符合行政管理的正常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对于案涉的拆除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依法判决确认违法。想了解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某提出赔偿的诉讼请求,本案因国家实施“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专项行动而引发,街道办是按照上级政府文件要求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且在特定时间内强制拆除了所辖区域内的“大棚房”,通过法庭调查,万某、街道办双方均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拆除地上附着物的面积、结构、用途及使用情况,若仅凭万某、街道办双方的口头陈述而就赔偿问题进行司法评价,很可能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综上,街道办应当对被拆除地上附着物的面积、结构、用途及使用情况积极展开调查,同时,赔偿请求人也应将受损失的证据一并提交给街道办,双方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街道办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想了解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欢迎咨询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最终法院判决:一、确认街道办于2019年3月19日拆除万某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行为违法;二、责令街道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万某的赔偿请求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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