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话笔录模板(案件谈话笔录范文)

   日期:2022-11-11     作者:info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270644.html
核心提示:询问笔录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它有承上启下、消除矛盾、关联证据、弄清

询问是指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案件有关情况时所制作的笔录,属于证据类法律文书。它有承上启下、消除矛盾、关联证据、弄清事实等方面重要作用。笔者结合执法工作实践,浅谈一下询问笔录的制作技巧供执法办案人员参考。

一、问前准备

询问笔录记录的是询问之时的内容,但是功课是做在询问之前,执法办案的人大都知道很多时候,在正式询问的时候,问题太多有时候,不一定记得。所以问前准备显得尤为重要。

(一)案情准备。一是对案件的来源,现场笔录情况,证据提取情况等全面掌握,同时也包括对当事人的背景资料的了解,还包括对该行业的各种明暗规则的全面了解,这样才不至于被当事人牵着鼻子走,才能掌握主动权。二是及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当事人的义务,从而更全面地掌握当事人的违法情况。

(二)提纲准备。做完上述准备工作后,需要列出询问提纲,问哪些?如何问,这个是系统性工程,几篇文章不一定写完。但是笔者就经常需要问的内容进行罗列供参考。一看处罚条款。大致会出现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相关数据。所以这个是必须问的内容。二看违反条款。依据中大都会列出当事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如果在现场笔录部分未体现,那么就需要进一步确认。笔者为了方便大家阅读,在前人的基础上,将常见的市场监管违法案件7个要点归纳一下:7h(何人–实施某行为,确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责任人,查清违法主体是谁,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组织及其基本情况;何时–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以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查处的时间;何地–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途经地和危害后果发生地何地;何事–做了什么或准备做什么事?指构成何种违法行为;何种情节–指违法行为涉及的物品、违法所得和销售情况,违法的过程、手段等;何因–实施违法行为人主观动机、目的;何果——违法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造成的损失等。三是长期从事办案工作的人员,可以在平时的工作中,预设诸多模板供自己使用。诸如,过期食品类案件,标签不符合法定要求类,抽检不合格类等。

(三)物证准备。对于复杂的案件,有诸多物证,需要在被询问阶段去展示物证,从而确认物证,同时也可以获得更多的线索和信息。

当然除了上述列出的准备工作,在实践中,办案人员要掌握询问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专业知识,对可能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如自己不能解决,事先就要请教有关专家或征询权威部门意见。

二、问之实施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问法,但是是否有规律可循?是否有技巧,答案是肯定的。

一是刚柔并济因人而异。在实务界,有人认为我们应该用严肃严厉的语气让当事人感到压力,从而实事求是地陈述事实。其实不然,这个问题应该因人而异,对于询问更多应该是礼节礼貌要好,让他体会到温暖,从而不产生对抗心理。对于本来就不愿意陈述问题,更多要了解情况,从证据入手,让证据说话。

二是全面谈话个别确认。在文书范本中询问采用一问一答,并不意味着提问一句记录一句,这样容易导致条理不清,全文缺乏连贯性,也容易出现遗漏,还可能导致被询问人不耐烦、不配合,使询问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实践中,应该是多以比较柔和的方式作为开场白,通过诸多的聊天情况,进行内容的确定,而后在重点内容需要一对一确认的时候,请被询问人进行重点阐述,从而制作书面文书,请被询问人确认。

三是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询问与记录是构成询问笔录的两个重要部分,虽由不同的人完成,但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这需要二者讲究一定的技巧,密切配合。询问开始前,询问人员和记录人员应事先沟通、交换意见。记录人员应了解询问人员询问的主要目的、方法、询问的重点等,以便在记录的过程中能时时抓住询问的重点进行记录。询问人员也要了解记录人员的记录速度,调整好语速。在询问过程中,询问人根据询问的需要和当事人回答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节奏进行询问。在快的时候,记录人员很难记录全部询问内容,这就要求其根据询问的目的,有针对性地记录重点,等询问人员放慢节奏、缓和气氛时,及时补记。对于不明确的地方,也可以在此时作适当的补充性询问。

三、问之大忌

一忌复制粘贴导致的雷同性问题。作为执法新人,在初执法的时候,最喜欢用的方式就是复制粘贴,这种复制粘贴容易造成“雷同笔录”。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将“雷同笔录”作为非法证据排除或者不予采信。所以对于一般的内容可以复制,但是对于一些重要的内容一定要改动相关内容,并且用当事人的口吻来写出来。

二忌问多答少导致的选择性问题。执法新手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这种提示性或诱导式的询问,是我国法律所摒弃的,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三忌“直截了当”导致敏感性问题。很多内容,没有进行终结,就在询问笔录中给当事人定性式的提问。而所谓敏感性的问题,即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执法人员讯问目的产生不良想法的语句。举个例子,“明知”的问题。比如对于销售商标侵权产品中,直接提问记录“你是否知道你销售的产品是侵权的产品?”这种问题一旦发问,一般得到的答案是,不知道,所以后期询问定性陷入被动。再比如,在询问销售“过期”类问题。直接提问记录“该产品过期后你是否销售”?这种问题一旦出来答案也是“没有销售”。再比如,想得到是否履行义务时候,问“你购进上述医疗器械是否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对于这类提问,本着趋利避害和避重就轻的心理,当事人要么直接予以否认、要么模糊回答。其实在针对这类问题,可以在提问记录时避免“锋芒”语句,比如明知中,可以加入“询问来源,平时在哪里买,价格差异,为什么这里买,索取了什么资料”等。通过一些辅助性的工作由执法人员综合判定是否属于明知范畴。对于销售过期类案件,应该是问,你是否知道该产品已经过期?我们在何处发现该产品的?通过当事人回答不知道过期,摆放在经营的场所邀约式经营的方式,从而认定其销售过期产品的事实。对于履行义务类的应该是执法人员把相关法律熟悉,将当事人需要履行义务分类列出,进行询问,比如,你在购进时候是否向供货商索取了票据?如果索取请提供给我们?执法人员根据询问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四、问之注意

询问的时候注意事项很多,诸多出版物都写了不少,笔者就结合执法中容易出现情况,根据实际列出一二。

1.同一时段,同一执法人员不能出现在多份询问笔录中。

2.要一人一笔录,即每份笔录只记录一个被调查人情况。在笔录过程中,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回避。但是在调查盲人、听力障碍人群等时,最好由其亲属、监护人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3.询问中不能直接问你违法所得多少?货值多少?实践中违法所得和货值均是由执法人员根据情况来认定。特别是违法所得是个系统性工程,案情不同算法不同。你直接问的情况,会被认定为无效询问笔录。

4.人的名字以本名为准,答话中第一次出现某人本名时直接记下,后面出现其小名或绰号时,核实清楚后仍记本名,并在括号内注明小名或绰号(首次出现时注明, 后面则不用再注)。出现的人名等一些人的称谓时候,采用多种渠道,固定身份。比如,让当事人展示微信号,通过按转账的模式确定最后一个字。比如电话号码等信息,从而让身份更加清晰。二是以问话中第一次出现的名字为准, 后面一律使用该名字, 不管其是本名或小名、绰号,后面出现其他名字则在括号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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