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中共党员, A省闽榕县水利局副局长兼县砂石办主任。
2012夏,闽榕县上街厚美砂场股东张某通过他人介绍与陈某相识。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张某多次提出,当其运砂船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陈某能给予关照。对此,陈某未予表态。为了与陈某搞好关系,张某分别于2013年春节和“五一” 期间到陈某家中送去1万元,陈某全部欣然收下。
【分歧意见】
关于陈某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成受贿违纪;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行为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评析意见】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受贿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收受礼金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不登记交公,或者接受其他礼金,按照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的行为。
受贿行为与收受礼金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到本案,问题的焦点便是,陈某有无为张某谋取利益。如果有,则其行为构成受贿违纪;如果没有,则其行为构成收受礼金违纪。
本案中,张某在两次向陈某送钱的过程中,均未提出具体请托事项。由此看来,陈某似乎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张某谋取利益。但是,张某曾多次向陈某提出,当其运砂船因超载或证照不齐被查获时,希望其给予关照。由此推之,在收受张某所送金钱时,陈某不可能不知道,即明知张某具有具体请托事项。
受贿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权钱交易”,“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受贿双方因财物与权力互相交换所达成的一种要求和承诺的默契。从利益实现过程看,“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动态的,包括意图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正在为他人谋取、尚未谋取到利益,以及已为他人谋取到利益等不同阶段。不论处于哪一阶段,都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同时,法律法规之所以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规定为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意在将“感情投资”和亲友之间馈赠的现象排除于受贿行为之外,但“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情形不属于接受他人的“感情投资”,也不是接受“馈赠”。
关于上述内容,《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便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具备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因此,陈某行为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违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