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看如何定义交通意外?
交通意外与的差别,一个是天灾,一个是人祸。交通意外是人力不可抗拒、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才能认定为意外,如果因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错造成的,就是事故。
譬如,机动车高速行驶过程中,碾压地面石子,飞出后击中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就属于意外;驾驶员疏于对车辆进行检验,车辆的制动性能降低,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就属于交通事故。对于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那么,交通意外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负责赔偿?
按照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由于交通意外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当事人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受害人需要自己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认定事故的归责原则
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等交通参与方存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行政违法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才能认定其在事故中的过错,因此,公安机关认定事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没有过错的,就属于交通意外,认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
在交通意外中,引发意外的一方,由于没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因此公安交警部门不会认定其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认定事故的归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时,基本的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交通事故作为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适用民法典中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民法中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
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吸收这一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民事案件时,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形,可以适用过错原则,也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来判定事故的赔偿责任。
因此,因交通意外造成受害人伤亡的,应当由引发意外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引发意外的是机动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也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