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最新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最新法规)

   日期:2022-11-14     作者:info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271976.html
核心提示:【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剩余一女魏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魏某曾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驳回了原告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

【案情简介】

原告魏某与被告李某于2016年10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剩余一女魏某某。因双方感情不和,魏某曾于2020年7月提起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驳回了原告魏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21年3月,魏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同时主张孩子魏某某随自己共同,依法分割婚后购买的房屋一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准许。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考虑到孩子魏某某尚且年幼,由母亲李某抚养对其健康成长更为有利,故魏某某由被告李某抚养为宜。另查明双方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兰州市城关区的房产购房首付30余万元,贷款70余万元,尚欠银行贷款60余万元。关于该房产的归属问题,考虑到双方离婚后,孩子魏某某随被告李某共同生活,住房是母女二人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之一,本着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该房产以归被告李某为宜。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归被告李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李某偿还,被告李某付原告魏某房屋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法院对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分割,除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外,还会考虑双方各自对家庭的贡献大小、房产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等因素酌情处理,通常会将房屋判决归其中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应金额的房屋折价款。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购买于婚后,属于夫妻共有房产。法院首先确定了孩子的抚养权由被告行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确定房屋的归属,以住房是被告抚养孩子的基本现实需要为由,将房屋判归被告所有,由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可以说,该判决精准的解读了《民法典》第1081条所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民法典》相对于《婚姻法》还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也就是说,在《民法典》实施之后,如果配偶一方存在法定的过错情形,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照顾无过错一方。这既是对存在过错的离婚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性惩罚,也是对于无过错一方给予的一定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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