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处理几起关于单方解除合同事宜,把关于处理过程中的一些心得分享给大家。
当事人要想行使单方合同解除权,首先要判断认定合同解除条件是否存在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合同情形的实质性,又要履行通知合同相对人这一形式要件。
一、实质性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因此,只要出现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时,当事人发出解约通知才发生法律效力。
二、形式要件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因此,当事人需要想解除合同,需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另外,如果合同约定了异议期,异议期内对方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合同解除通知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