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供,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对于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如果对于调查的结果或者其他原因,可以根据相应的程序进行翻供。对于翻供大多数人并不清楚是怎样的,那么翻供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翻供,顾名思义,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改变原来所作的认罪供述的行为总称。它包括否认型翻供和辩解型翻供两种形式,前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地推翻原供认的犯罪事实;后者系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不否认事实,但提出一些足以影响犯罪成立的新辩解,这些辩解事实上已导致原供的改变。从性质上讲,翻供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其原作的有罪供述的自我否定。通俗的来讲就是推翻原来的供词。
一、为什么会有翻供呢?
翻供现象的心理动机是多方面的,既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记忆原因而改变原有供述的内容,也有可能出于侥幸心理和抵赖动机而推翻原有的供述内容,还有可能是原有口供是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条件下产生,之后又加以翻供。但无论如何其目的往往比较一致,即通过翻供来否定原有对自己不利或不是很有利的口供,并提出对自己的有利或更有利的供述。作为一种口供的表现形式,翻供本身并没有为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禁止,主要就是充分考虑到形成翻供的原因往往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抵赖动机。翻供是否能够成立,其条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作为一种证据的有效条件是一致的,即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相关性、程序合法性。只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出于充分、确凿的案件事实,则翻供的内容可以成为有效的定案根据。
1、刑讯逼供、诱供引起被告人翻供
犯罪事件发生后,捕获犯罪嫌疑人是侦查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有些侦查人员因存在不正当的求功心理,而不愿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致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这种方法也确实使一些抵抗的真凶供出了自己所犯罪行,从而使案件得以侦破,但也使一些无辜者蒙冤受屈,违心地供认犯罪,当案件移送到其他机关时,便会发生翻供。
2、家属、律师通风报信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的被告人在被羁押后刚受到审讯时,内心十分恐惧,不具有对付侦查的条件和能力,便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属通过一些缺乏职业道德的律师,将外面的情况向被告人通风报信,从而使被告人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而翻供。笔者办理过的刘某受贿案,起初刘某交待了在某酒店收受王某一条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王某送项链的原因是因刘某曾向其提供贷款。但当被告人得知王某已去国外继承遗产,侦查人员未能提取行贿人证言的情况下,便矢口否认受贿的事实,进而全部翻供。
3、在得知包庇他人的后果后引起被告人翻供
有些被告人出于哥们义气,为了使朋友免受处罚,或在共同犯罪中为让其他同案犯减轻罪行,而把犯罪行为一人揽下。但当被告人对法律知识略有知晓,了解到自己顶替罪行将受到法律严惩的后果后,便推翻原来的供述,而作出真实的供述。
4、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引起被告人翻供
一些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一旦被司法机关捕获,其心理防线很快被突破,从而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他们被羁押后,经过一段时间适应期,对司法机关的审讯有了一定的应付经验,或者同案犯利用放风等接触机会进行串供,被告人在侥幸心理的驱逐下而推翻以前的真实供述进行翻供。
二、翻供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允许合理翻供,既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辩护权的需要,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需要。所以,侦查、司法机关应正确对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既不能简单笼统地一概加以否定,也不能不顾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其它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轻易肯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的原则,应成为侦查、司法人员确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是否有效的重要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往往会出于不同的原因而翻供。故而就产生翻供形式的多样性。较常见的翻供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前一诉讼阶段作了供述,但在后一诉讼阶段作了翻供,翻供的动机往往是对前一诉讼阶段所作的事实认定和法律定性不服或不满,为求得对自己有利或更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认定及相应的诉讼结果而翻供,这种翻供形式是最普遍的心理动因。常见的形式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作了供述,但却在起诉阶段因不满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对其行为的定性而翻供;也有的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一审阶段均作了供述。但却在接到一审判决后开始翻供等。
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部分内容,即只推翻原供述的部分事实。但这里应注意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推翻的原供述内容是有关案件的一般事实还是涉及案件的关键事实。一般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是想抵赖,只是想就原记忆错误所作供述的部分内容加以调整,则往往只推翻原供述的一些细枝末节的事实;反之,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推翻原供述的一些明显不应该有记忆错误的关键事实。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推翻前一次供述的全部内容,称“彻底翻供”,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重新产生新的内容,该供述内容可能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无关的案件事实,也可能是反映与原供述内容完全相悖的案件事实,但总体上往往都产生一个共同的结果,即原供述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翻供所彻底否定。这种翻供的心理动机很复杂,但绝大多数是出于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