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专属性,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2、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行使,而不能相互代替和混淆。
3、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依靠群众。
6、审判公开。
7、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8、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9、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0、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11、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1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14、刑事司法协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