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场上,可能有很多人都遇到过被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似乎在试用期辞退不合格员工,是合理合法的。那么真的是这样吗?先来看一则案例。
Q1:试用期可以随意辞退员工?
案例:
小王入职了一家互联网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职务,双方在劳动合同里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入职一周后,公司举行新员工述职会,每个新入职员工需要以PPT的形式制作一次产品规划。
会后,小王便被告知其在述职会上的表现,缺乏公司要求产品经理具备的基本素质,与公司发展和岗位要求不匹配,未能通过试用期考核。接着,公司通知小王离职。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毫无道理,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公司则认为,试用期的解除原因很宽泛,只要公司认为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便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介绍说,《劳动合同法》赋予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更大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用人单位需要对“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否则需承担法律后果。
而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是需要有相互认可的衡量标准、符合一般意义的社会常识和考核机制。
而在此案中,公司仅凭一次述职会上的产品规划不符合要求就通知劳动者试用期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最终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是这样规定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正是这条法律规定,使得不少公司认为只要公司觉得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可以随意开除。
而事实上,用人单位在以这条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是需要提供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的!没有证据,只凭主观判断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辞退,同样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Q2:试用期被无故辞退,赔偿金怎么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试用期被无故辞退,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那如果在试用期主动辞职,有没有试用期工资?公司不发又该怎么办?
Q3:公司拖欠、拒发试用期工资怎么办?
需要知道的是,就算试用期辞职,同样有工资。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如果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拒发劳动者的工资,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向劳动监察投诉程序要简单一些,适合少量工资,争议较少的情况,而且是免费。
而申请劳动仲裁则程序多一些,适合比较复杂、工资较多,或者需要申请经济补偿、赔偿金等情况,同样是免费。
案例:
2018年10月26日,邹师傅入职杭州味缘酒店,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两个月。去年12月21日,邹师傅因家中有急事,向酒店请假回家,但没得到同意。他于是递交了“酒店不给其缴纳社保”的书面辞职申请,并于第二天匆匆回了老家。
到了次月的工资发放日,邹师傅却没有收到上个月的工资。他找酒店理论,得到的回复却是:按照酒店规定,“辞职未提前申请且得到批准的员工,公司一律不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无奈,邹师傅致电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寻求帮助。
监察员上门调查发现,邹师傅反映的情况属实,酒店的做法不合法。
按规定,邹师傅试用期解职,是须提前三日通知酒店,但《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酒店没有依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违法用工在先。邹师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无需酒店批准的。
另外,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酒店理应支付其离职前的工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酒店还应向邹师傅支付其离职后的经济补偿。
最后,经双方自行协商,酒店按规定给付了拖欠邹师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5000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还没有签劳动合同,想要维权就要保存好基本的事实劳动关系证据: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