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期文章我们聊完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时间等等,这一篇文章向大家介绍合同解除权行使的程序。合同解除权到底怎么行使,履行哪些程序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效果呢?
简单来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程序是一个通知的义务,不同的情形下通知的所达到的法律效果是有区别的。
第一种
第一种是最简单也最常见的情形,即该解除权是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一个形成权,即权利人做出解除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送达通知到对方,合同就发生了解除的效果。这一种情形的前提是,权利人享有解除权,该解除权是没有争议的。
第二种
第二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权利人向对方发送通知,要求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自通知上所载明的日期届满后自动解除。
举个简单的例子,A厂专门生产雨伞,B公司向A厂订购了一批雨伞,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约定在2022年6月1日前交付,如果迟延交付则B公司享有单方解除权。2022年6月1日A厂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这批货物,B公司向A公司发送书面邮件,要求A厂在2022年6月3日之前交付,否则6月3日之后双方合同自动解除,A厂要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该情形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565条中,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这一种情形中,法律赋予承担履行义务的债务人一定的救济权,双方对合同解除有异议的,都可以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来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第三种
第三种是跳过通知程序,权利人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来解除合同。这一种方式,如果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支持提起人的解除主张的,合同解除的时间节点在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
这一种解除方式和程序,其实也是《民法典》新增的内容,这一种情形其实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双方的解除权。即,不同于前两种情形种提到的只有享有解除权的一方才可以提出解除通知。在这一种情形下,即使作为违约方,也享有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解除合同的权利,至于是否解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判。
以上是合同解除的三种情形和程序,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解除程序和方式,快速且效率最大化地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