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电话:132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住所地:固安县
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固安县人民法院(2019)冀1022民二初字第4445号裁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19年11月27日,上诉人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在固安县人民法院接到起诉书5日内,就固安县受理被上诉人廊坊****化肥有限公司诉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向固安县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固安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 2019年12月9日,固安县人民法院就此作出了(2019)冀1022民二初字第4445号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现提出上诉
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理由本案两个被告,(1)我公司注册地经营地均不在固安县,(2)另一个被告也不在固安县.
本案非不动产产权纠纷.
最为重要,河北固安法院裁定称2019年10月29日、11月7日两次邮递诉讼文书材料,两次均显示拒收,所以固安县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没有在收到起诉状状副本15日内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超过管辖异议提出期间。
但是,经反复核实,固安县法院言称邮寄诉讼文书肯定没有寄到法律规定: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上诉人第一次接到法院通知,就于3日内到法院领取起诉书,并且5日内提出管辖异议申请.
另外一个细节也应该引起注意,被上诉人起诉时法律文件是缺失的,其中证据目录只有一份,而不是规定两份,这样案件被上诉人居然可以顺利立案?在其后上诉人要求依法得到证据目录和证据,河北固安法院承办人却要求上诉人自己找原告索要,上诉人依据河北固安法院提供被上诉人电话要求被上诉人提供证据目录和证据时,遭到被上诉人代理人的拒绝。
法院工作量大压力大众所周知,河北固安法院这样热衷于管辖这个案件实在令人匪夷所思,河北固安法院邮寄诉讼材料投送地址是哪里,我们不知道,邮递员是否与他人串谋有不当行为我们也不得而知,但可以确定是:
我公司法人或法人代表合法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没有收到过河北固安法院法律文书.
我公司第一次接到法院电话3日内就来到法院领取法律文书
固安县法院最少在2019年12月9日,下达裁定前,就知道我公司住所地在北京,而河北固安法院“邮递诉讼文书材料”根本就没有向北京公司住址邮递,但是河北固安法院依然裁定: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必然导致裁判的错误,故上诉人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
此致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北京市****商贸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