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工因不服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提起诉讼的上诉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沧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基本案情
张某某系第三人某中学职工,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8月31日张某某在该中学食堂一楼作墙面卫生时摔伤。2020年11月13日,张某某向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认为张某某已超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受理条件,于2020年11月26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张某某不服,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超出了申请工伤认定1年的法定期限,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沧州中院提起上诉。沧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2019年8月31日在工作时受伤,但于2020年11月13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出了上述规定的1年的期限,被告市人社局所作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法官后语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第二类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其申请时限为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第一类主体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第二类主体可以提出。
另外,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包括: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属于用人单位原因、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事故发生后,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