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直诉”又名直接刑事诉讼机制,是一种的速裁、快速办理手段。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在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并实行集中移送、集中起诉、集中审理,促进侦查、起诉、审判环节的快速流转、全程简化,促进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无缝对接、通力合作。
适用“刑拘直诉”机制的案件,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进行逮捕或更改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调查完成后便直接将其移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和起诉,其后集中移送法院审判。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均应当在刑事拘留期间内完成调查,起诉和审判。
(一)“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
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被拘留的,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而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这意味着对除了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分子可能被拘留30日,其他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长为7(3+4)天。刑拘直诉的办案期限也就是7天和30天。
其中,7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3+2+2”机制。所谓“3”是指公安机关需要在3日内完成侦查工作,“2”是指检察机关需要在2日内完成审查并移送法院起诉,另一个“2”是指由法院需要在2日审判完毕。
而30天的办案期限在“刑拘直诉”被称为“15+7+8”机制,即公安机关在15天内完整侦查,检察院在7天内审查起诉,法院在8天内完成审判工作。但对于拘留期限延长至30日的刑事案件,并不一定需要严格遵循“15+7+8”机制,其办案期限为自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定罪量刑,少则7日以内,最多30日即办理完毕。
(二)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并非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从短暂的案件处理时间来看,7天、30天完成案件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程序,针对的案件的特点需要满足(1)案件事实简单、不疑难、不复杂;(2)案件证据收集容易,清晰明确(3)涉案人员数量较少;(4)犯罪嫌疑人触犯的罪行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非累犯。
目前在刑拘直诉处理的案件中,以山东省出台的《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刑拘直诉机制的实施办法》为例,能以“刑拘直诉机制”处理的案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由中级法院审理的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如《刑法》第二编第一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排除由高院审理的涉及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排除最高院审理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2)可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可靠,充分。如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逃税罪、非法拘禁罪等。
(3)犯罪嫌疑人认罪并受到惩治,自愿认罪认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司法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犯罪嫌疑人认真悔罪,在侦查阶段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检察院作出的起诉决定及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
(4)公安机关已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同意。即公安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说明“刑拘直诉”的含义,并书面征求犯罪嫌疑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同意的,公安机关还应当就“刑拘直诉”的出具书面通知,并由犯罪嫌疑人当场签字确认。
(三)不适用“刑拘直诉”的案件类型
刑拘直诉是刑事案件速裁、快速处理的一种方式,体现出刑事案件办案效率的提高。但与此同时,需要格外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以免出现“注重效率,但轻视办案质量、甚至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情形。因此,对于一些特殊案件、具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既不能适用速裁程序,也不适用“刑拘直诉”机制:
(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盲、聋、哑人或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为未成年人;
(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涉外犯罪。
如果案件存在争议、案件复杂,也同样不适用于“刑拘直诉”机制:
(1)当事人未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组织或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与帮派犯罪或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犯罪;
(3)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
刑拘直诉是对办案流程的简化,对犯罪嫌疑的定罪量刑、适用缓刑等均没有限制和影响。其背后的法律依据是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制度的延伸适用,目前北京、南京、郑州、天津等地均设置专门办案组织,探索“刑拘直诉,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