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女婿李某为其岳父魏某300万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判处对魏某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魏某和李某系翁婿关系。2016年5月,魏某因生产经营需要,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两份,约定:借款总金额300万元,借款用途为生产经营所需,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6年5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止。借款年利率为7.27%,合同期内利率保持不变,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同日,被告李某与某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李某愿意为其岳父魏某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期间为每笔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上述合同签订后,某银行按约向魏某发放了银行贷款300万元,但魏某未能按期还款,保证人李某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魏某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2.1万元。为此,某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真实有效,予以确认。现魏某未能按时足额还款,显属违约,某银行据此诉请魏某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截止2021年6月23日,被告魏某拖欠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122.1万元,亦予以确认。李某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其自愿为其岳父魏某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李某对上述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于法有据、于约相合,予以支持。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担保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