佣金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佣金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22-11-19     作者:info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273708.html
核心提示: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业主与中介签署《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房产代理销售价格为业主实收1550万元,代理期限为3个月。同时,中介向业主支付了10万元代理保证金,进而由业主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11日,业主与中介签署《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房产代理销售价格为业主实收1550万元,代理期限为3个月。同时,中介向业主支付了10万元代理保证金,进而由业主独家委托该中介代理销售,若中介未能在合同代理期限内将该房产售出,业主有权没收该保证金。双方在中介代理费用(佣金)条款方面的原文约定为:房产出售后,业主收到定金后3日内向中介支付超出实收价格金额的20%并退还全额保证金,剩余代理费用业主在协助变更过户手续完成且拿到首付款之后支付。(笔者注:该条款并没有直接约定超过实收1550万元的价款全部归属于中介,而是需要结合《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委托挂盘价格确认书》及事后双方争议进行综合判断。)

同日,双方签订《委托挂盘价格确认书》,明确房产出售实收价格1550万元,委托中介挂盘价格为1650万元。

签约后第二天,房产便以1663万元成交,随后双方对超过实收价格部分的113万元是否归属于中介产生争议。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业主与中介签署的《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第六条即代理费用(佣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如何?

(二)业主应该按照什么标准向中介支付佣金?

律师分析

(一)《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包括第六条即代理费用(佣金)条款)应当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

1、本案中不存在《民法典》第147条到151条规定的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及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可撤销情形,也不存在第153条、154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等合同无效的情形。

2、合同双方(业主和中介)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合同内容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其次,从相关部门规章来看:

根据我国《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但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34条却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由此可知,以上条款并没有明确该情形下合同属于无效,且《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部门规章,并非《民法典》第153规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即便违反该部门规章的规定,也不足以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二)合同有效并不意味着业主需要向中介支付113万元的佣金,理由如下:

1、合同条款存在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房地产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第六条代理费用(佣金)条款并没有明确超过业主实收1550万元的部分金额全部归属于中介属于佣金,从条款约定可以得出的内容是,房产出售后,业主先支付超过实收金额20%的佣金,剩余部分的佣金金额并没有具体量化。(合同第六条如下截图)

2、中介作为居间方,根据《民法典》第961条和963条的规定,在促成买卖合同签订情形下,其取得的佣金也必须有明确约定。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超过的部分依然归属于业主。《民法典》第510条和511条规定,双方可以补充协商确定佣金总额,若不能确定的,因合同由中介提供,《民法典》第498条规定,应按照对业主有利的内容进行解释,参照市场交易习惯确定剩余部分的佣金金额。

3、若有微信、短信或其他书面记录证明双方约定:超过实收1550万元的部分金额全部归属于中介属于佣金,则可以考虑:房产成交价1663万元,中介费113万,占比为6.8%。虽然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放开房地产咨询收费和下放房地产经纪收费管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542号)已经取消中介佣金最高不超过成交价3%的限制,由市场自主进行调节。但法官需要考虑,若判决支持业主向中介支付113万元的佣金,必将对整个房地产市场宏观层面带来影响。而且,佣金需要根据中介提供的具体的居间服务内容来考量,一般包括代为寻找合适的买家、协助签署买卖合同、协助定金支付、首期款监管、贷款申请、赎楼、过户、交房、水电煤变更过户等买卖合同义务的履行,本案中,业主委托中介后第二天即签订买卖合同,中介付出的劳务与所得收入不相匹配,放开佣金上限允许中介赚取合理的利润,但113万元已经远远超出合理利润金额。

4、中介作为专业人士,非常清楚房地产市场的行情,熟悉房产交易价格,有大量买房的客户资源,不排除中介借助业主不清楚行情吃差价,在业主进行委托销售签署代理合同时,有目的的引导将实收价格压低确定为1550万元的可能性,然后很轻易的隔天就以1663万元卖出。从某种层面来看,本案属于中介吃差价情形,《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对中介吃差价是明令禁止的,并且第34条规定了处罚措施。

5、其他有利因素:业主与买家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后,中介还另外向该买家收取了佣金,两边都收取佣金,与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交易习惯不相符合。

(三)应对方案

基于以上分析,业主可以:

1、与中介协商113万元的分配比例。

2、到房地产协会进行投诉。

3、被动应诉,努力争取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在本案中,房款是直接到业主而不需要经过中介,超过实收1550万元的113万也是由业主实际控制,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业主可以直接拒绝支付,不需要通过主动启动诉讼流程。

类案判决

前海法院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粤0391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案涉《代理委托合同》第4.2款“甲方同意支付乙方(中介)委托佣金2亿总价的1%‘实收不含税’,超出甲方报价的成交差额,由甲方全额返还给乙方”,法院认定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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