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是如何规定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个规定中,有两个关键点,一个是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另一个是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
先来了解下停工留薪期是如何确定的。对于停工留薪期的开始时间,往往没有多少争议,一般是从员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无法提供劳动,开始接受工伤治疗时开始计算。但是停工留薪期的结束时间,有多种计算方式。
比如按照治疗期结束计算的,就是以就医记录或者医院出具的病情记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者休息期结束之日。如果医院出具病假单的时间还没有到,员工主动放弃,提前回公司上班的,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员工的上班时间。如果还在治疗期或者休息期的,但是伤残鉴定结论已经出来了,那么停工留薪期的终止时间,就是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因为评定伤残登记后,受伤员工就开始享受伤残待遇了。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就需要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接下来说说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原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因为受伤员工无法提供劳动,所以加班费、绩效奖金这些肯定是没有包含在内的。而且,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是按照员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如果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平均工资。并且平均工资必须高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按照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基本工资计算。
同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如果受伤员工的工资,高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300%的,就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300%计算。如果受伤员工的工资,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平均工资的6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