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肥伤残鉴定(合肥市工伤伤残鉴定标准)

   日期:2022-11-19     作者:info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273920.html
核心提示:安徽财经网讯:“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及赔付?美团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3月2日,合肥经开区发布2020年度典型工伤案例。据悉,2020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22

安徽财经网讯:“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及赔付?美团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3月2日,合肥经开区发布2020年度典型工伤案例。据悉,2020年,合肥经开区人事劳动局共受理工伤认定申请1022起,认定(或视同)工伤1012起,不予认定7起,正在办理3起。

案例一 “共享用工”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及赔付?

胡某系合肥经开区某餐饮公司的服务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餐饮公司与区内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进行“共享用工”合作,2020年3月16日,胡某在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线作业时,不慎踢到架子下的轮子制动装置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足第4近节趾骨骨折。

【法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输出单位和输入单位可以自由约定工伤保险责任由谁承担,实践中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要求输出单位一方先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再依据“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向输入单位追偿。

案例二

员工擅自离岗发生意外,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余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混凝土预制件公司操作工,2019年8月10日,余某某在未经请假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8月14日死亡,余某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50%的责任。

【法律评析】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不公平,且在工作时间擅自离岗,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三:美团外卖员送餐途中出车祸算工伤吗?

卫某系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美团外卖合肥经开区中环港澳站点骑手。2019年12月23日,卫某骑电动自行车送外卖途中,在丹霞路合肥工业大学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踝骨折,卫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法律评析】目前对外卖员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有两种意见,一是认为外卖员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二是认为给外卖员发放劳动报酬的派遣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四:上班期间为帮助同事串岗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李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机械公司一号生产线5机台的操作员。2020年4月10日,李某某在二号生产线帮助同事操作机台时,不慎被设备割伤左手,经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开放性损伤伴骨质、软组织缺损。

【法律评析】李某某“串岗”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同事生产操作,且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故李某某的行为只涉及到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影响工伤认定。 当然,如果一些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比如因私人原因“串岗”聊天,嬉戏等,就不应认定为工伤。

案例五:职工在食堂就餐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廖某某系合肥经开区某人力资源公司派遣至合肥经开区某仓储公司的搬运工。2020年11月22日晚间上班,廖某某在食堂吃饭时突感身体不适,同事将其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胸背部疼痛(待查),呼吸心跳骤停,心源性猝死可能,经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23日死亡。

【法律评析】员工在食堂出现身体不适,之后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是否构成工伤,应当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首先,适用该条款须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两要素,在食堂出现身体不适,显然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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