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原文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总则编解释·原文
第三十一条 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笔记
1. 主旨
防卫过当的认定与责任。
2. 认定
1) 采用动态系统论进行认定:
a.不法侵害行为方面,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等因素。
b. 防卫行为方面,考虑防卫行为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
2) 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损害为必要因素。损害包括人身权利的损害和财产权利的损害。
3) 单以反击方式和强度不相当为由不足以认定为防卫过当
仅以此为由主张防卫过当,法院不予支持。这个规定具体是什么含义?扩写应该是这样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和强度相比,要大,即: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的方式和强度大于不法侵害行为的方式和强度。
3. 防卫过当的责任
1) 不承担全部责任;
2) 责任以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为限;
3) 具体承担多少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确定。
4. 案例
(2020)京03民终3686号
根据已生效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及本案查明的事实,王晓君的防卫过当行为致使王贺永重伤致残,王晓君应对其超出必要限度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王贺永等人伤害王晓君在先,本身具有一定过错,王晓君还击过程中将王贺永致伤等本案具体情况,酌情认定王晓君承担80%的责任未超出自由裁量范围,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应予维持。
参考资料:
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及使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