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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6月28日民政部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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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第六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2017年6月28日民政部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SAC。

第二条本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全国性证券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风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国家对证券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对证券业进行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证券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促进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党组织在政治上发挥核心作用,落实“三讲一大”决策制度,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协会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责:

(一)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证券法律、行政法规;

(二)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中国证监会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三)收集整理证券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制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则,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

(五)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的证券业务纠纷。

(六)组织会员对证券业的发展、运作及相关内容进行研究;

(七)监督检查会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会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协会根据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行使以下职责:

(一)制定证券业的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二)负责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执业注册;

(三)负责组织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和其他特定岗位专业人员的资格测试或者能力考试。

(4)负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的登记和自律管理;

(五)负责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六)负责场外证券业务的事后备案和自律管理;

(七)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协会根据行业规范发展的需要,行使以下自律管理职责:

(一)倡导行业诚信,督促会员履行社会责任;

(二)组织证券从业人员水平考试;

(三)推动会员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推进会员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能力提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科技奖励,组织制定行业技术标准和指南;

(五)组织证券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证券业参加有关国际组织,推进相关资格互认;

(六)会员自律管理及会员间非公开发行和交易证券相关业务活动;

(七)其他涉及自律、服务、传递的职责。

第三章成员

第一节成员

第九条协会成员由单位成员组成。

第十条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支持章程;

(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与证券市场相关的业务;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协会根据会员需求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包括法定会员、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

第十二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成立后加入协会,成为合法会员。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等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普通会员。

第十四条下列组织申请加入协会,成为特别会员:

(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融资融券再融资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证券业自律组织;

(三)依法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机构。

第十五条信用促进机构、债券受托机构、网下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驻华代表处等依法从事证券市场相关业务的机构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二节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成员和观察员享有下列权利:

(1)法定会员和普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审议权和表决权,特别会员有审议权和表决权,观察员有审议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3)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六)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会员和观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协会声誉;

(4)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七)服从协会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协会的检查和协调;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入会和退会程序

第十八条会员应当注册。

加入协会,申请机构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和法定住所,并承诺支持章程;

(2)按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有)、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资格证明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协会日常办公室对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对会员进行登记,并向申请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条会员应当有一名会员代表,代表会员在协会履行职责。

代表应为会员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如果会员更换代表,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继任成员的代表经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可以在协会中接任该成员的理事或监事职务。会员代表担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长等职务的,继任的会员代表必须经董事会或者监事会选举产生后,方可继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一条会员因合并、分立或者终止,其会员资格应当相应变更或者终止。

第二十二条除法定成员外的其他类别成员可以自愿退出会议。会员退出俱乐部应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除法定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协会;会员如有上述情况,协会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除法定会员外,其他类别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违反章程的,协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观察员的准入和退出参照成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二十五条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和罢免会员的董事、监事;

(五)决定会费的收取标准;

(六)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

(七)决定其他应当由会员大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会员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其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通过。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其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通过。

第二十八条会员大会至少每四年召开一次。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二节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第三十一条会员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董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非会员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董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协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换届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审核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四)选举或者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和执行理事,聘任秘书长;

(五)罢免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不履行职责的董事;

(六)决定专业委员会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七)聘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八)召集临时会员大会;

(九)审议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一)审议主席办公室提交的提案;

(十二)决定其他应当由理事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当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除第三十二条第(一)、(四)、(五)、(十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当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会长办公会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执行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八条常务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列席了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会设监事会,由全体会员和监事组成。它是监事会协会工作的监督机构。

第四十条监事由会员单位推荐,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在选举产生的监事中选举产生。

监事、副监事和监事的任期为四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章程和会员大会决议的实施,并向会员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

(四)解聘在股东大会闭会期间不履行职责的监事。

(五)监督会费的收取和协会财务预算、决算的执行;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当场召开,也可以通过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通过。

第五节总裁办公会议及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协会设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若干名,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选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会长和专职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民政部备案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两届以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60岁以上者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协助副总裁工作。会长为兼职的,可由专职副会长担任常务副会长,并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总裁或总裁指定的副总裁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本会设秘书长一人,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协助主席和副主席的工作。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是全职雇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六条协会设会长办公室,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和协会党委委员可以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七条总统办公室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召集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审议行业自律规则、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拟定协会日常办公方案,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七)罢免董事、监事的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委员和观察员的资格;

(九)提名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任命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是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经会长和理事会批准,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九条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四)任命副秘书长,并向理事会提议任命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相关重要文件;

(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节。任职资格

第五十条本会会员、董事、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运作;

(3)在行业内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一条本会会员、董事、监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会员理事或会员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3)热爱和支持协会工作;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的自律处罚;

(五)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二条本会监事和董事不得相互兼任。

第五十三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证券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良好声誉;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热爱协会工作;

(5)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不履行职责,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或者不再具备相应资格的,行长办公会议应当提请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表决,解除其董事、监事资格。

第七节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专业委员会由委员、观察员单位代表和相应专业领域的行业专家组成。

第五章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七条协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九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数据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其继任者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第六十二条社团在变更任期或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协会资产。

第六十四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应当向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大会报告资金收支情况。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六十六条章程的修改应先报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初审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和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七条修改后的协会章程应当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审核,经批准后报民政部审批。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八条协会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等原因自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六十九条协会的终止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审批。

第七十条协会终止前,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协会经民政部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七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章程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七十四条本章程于2017年6月17日经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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