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案例(十六)简析辱母**案
辱母**案的具体案情我并没有认真阅读过。但如果根据本题中的叙述,那么丙并未对甲母进行严重的暴力犯罪,侮辱、猥亵的行为也并非刑法规定的可以进行特殊**的对象。因此,甲将丙杀*的行为构成了**过当,应当负一定的刑事责任。当然,社会上有很多声音说甲“情有可原”,但如果每一个**者都能为自己找到一个道德的制高点,那么法律又能规制谁呢?
很多人都说法律不公平,也许是吧。但谁又能说谁绝对公平呢?
案情
甲家是一家制造公司,在乙家借资800万元,约定借期为2011年1月2日到2012年1月2日,到期后4年一直没有还,在期间乙不断的催要,催要未果,然后召集小混混丙去甲家索要债务,并说:“只要把他们关着,如果还钱就让他们出来。”丙去了以后就把甲和甲的母亲控制在一个小屋,不让他们出去。工人见状于是报警,警察赶到,劝说甲乙丙好好处理不要太激动,然后出了小屋,在期间甲、丙发生口角,并让其小弟打了甲,自己在甲和价目面前露出生殖器并把生殖器蹭于甲母脸上,甲见状就拿着旁边的水果刀刺向丙,致使丙*亡,随后甲自首。
问题
1、甲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请说明理由。
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亡。因为丙用生殖器蹭甲母的脸,属于侮辱、猥亵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甲的行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具有**的性质。但,丙的行为并不属于严重暴力侵害,不适用特殊**。而甲适用水果刀刺向丙,造成丙的*亡,明显超过了**的必要限度,属于**过当,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致人*亡罪。
2、正当**和紧急避险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包括:1、危险的来源不同。正当**的危险来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比较广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害。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时,如果行为是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属于正当**的范畴;如果为了躲避不法侵害,而损害第三人的利益的,属于紧急避险的范畴。2、紧急避险必须是处于迫不得已,而正当**无此要求。3、对主体的要求不同。紧急避险要求主体不能有特定的身份(如警察、军人或消防队员等)。而正当**就没有这样的要求。任何人均有正当**的权利。4、避险保护的是合法利益,损害的也是合法的利益(第三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怎么样选择,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选所保护的利益必须要大于避险行为所损害的第三者的利益,如果等于或者小于,所损害的利益,避险就没有意义,法律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5、实施对象不同。正当**只能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紧急避险必须是向第三者实施。
3、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请说明理由。
乙的行为是成教唆行为。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为:第一存在教唆的对象;第二教唆的对象是特定的;第三是由于教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决议。乙的行为符合教唆成立的条件,但是在案例中北交所者实施了三个行为:第一个是非法拘禁,第二个是猥亵行为,第三个是伤害行为。而以的责任范围只能是非法拘禁的行为,对于伤害行为和猥亵行为是超过了教唆的范围,教唆者对超出此范围的犯罪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
4、分析丙的犯罪行为
丙实施了三个行为,第一个是为索取债务而扣押甲与甲母的行为,该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二是丙指使“小弟”伤害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三是用生殖器蹭甲母脸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猥亵罪。但根据法律规定,在非法拘禁中实施侮辱、猥亵行为的从重处罚,因此,可以将丙侮辱、猥亵的行为评价为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节,不予单独定罪。综合以上,并应以非法拘禁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5、分析警察构成何罪?
警察构成****罪。警察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明知丙已经控制了甲和甲母,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没有进行救助,致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保护,根据我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相关规定,应当履行职责但不履行的行为,构成****罪。
刑法案例题求助
一、
1、王五和孙七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王五属教唆犯。
2、构成共犯。共同犯罪的,一人既遂,全部既遂。
3、张三、王五是主犯,赵六是胁从犯。赵六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1、要撤销假释。因为在考验期内犯罪。
2、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先对**罪量刑,然后按“先减后并”对他的6年未服刑期和**刑期量刑,再对抢劫罪量刑,前后两个刑期再按“限制加重”原则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入户**、携带凶器**、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华*****刑法
刑法案例
(1) 李某行为不构成正当**,不符合正当**的时间构成要件,正当**是指侵害正在发生时,这个属于事后**,不构成正当****。
(2)****量刑适当,李某虽然系故意**,手段较为残忍,但是鉴于李某也是个受害者,而且是深受其害,针对**是可以进行无限**的,错过了**的时间,属于事后**,但是事出有因,**可以减轻处罚。
(3)**适用缓刑量刑适当。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益,张某一向劣迹斑斑,犯过抢劫罪、两次**罪,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为恶劣,按律当诛,对李某经常虐打,而且被害前还**了李某,李某是无预谋的、系初犯、偶犯、事出有因,对社会危害性极小,没有再犯的可能性,法律虽不提倡大义灭亲,同态复仇,但也考虑到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大小,有无再犯之可能性,所以适用缓刑是完全正确的。
请教三个刑法案例?
第一个案例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甲未强制限制乙的人身自由,乙住在宾馆实际上是二人协商的结果。
第二个案例丙以拉架为目的拉住乙不属于帮助犯。丙为了杀*乙而牵制甲系实行行为,与甲属于共同犯罪。
第三个案例爷爷在同意为孙子放风时已具有犯意,成立间接正犯。如果合谋以后孙子放弃犯罪,不构成犯罪,因为还未着手犯罪,不属于中止。
刑事违法案例有哪些例子
1.刑事违法行为就是犯罪行为,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触犯刑法,达到或必须接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1.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通过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这是构成犯罪最本质或最基本的特征2.具有刑事违法性。3.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依照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刑法》
第十三条一切危害****、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颠覆**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刑法案例(九)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2013年2月,古某因**事宜为报复刘某,在刘某办公室内的暗室安装铱射线工业探伤机,使用铱源对刘某的身体进行照射,致使刘某及其他70位工作人员受到放射源的辐射伤害。经鉴定,刘某为重伤,有13人为轻伤。
2013年4月,执法人员开始拆除古某家的违章建筑,古某看到房子被拆,越想越气,随后古某加速驾驶小轿车直冲下去,冲到了维持外围秩序的多名工作人员,其中李某被车头撞飞滚在引擎盖上后又被甩在地上,古某继续右转向行驶,并朝工作人员密集的地方冲撞而去,直至撞上房屋南侧小门,再次过程中又撞到多名工作人员和其母亲后,古某驾车逃跑。经鉴定,其中导致五人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两人为轻微伤,四人未达到轻微伤程度。
2014年7月2日晚21时,古某驾驶小轿车碰撞到行走的被害人徐某,致徐某身体局部受伤倒地,古某驾车离开现场,22时许,张某开车行至该路段碰撞倒地躺在快车道上的徐某,造成徐某当场*亡。经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该事故第一次冲撞中,古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无责任。第二次碰撞中,古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徐某无责任。
2014年7月5日,古某在逃跑过程中穿过一小镇时,正在停靠于路边收割机后玩耍的儿童李某突然想跑到马路对面,并横穿公路来到车前。正常驾驶的古某立即刹车,但仍未阻止儿童被汽车撞伤身亡。古某后被愤怒的村民拦截扭送至公安机关。经查,古某在此前的数小时在限速40km的路段,以时速50km行驶,曾在限速110km的路段,以130km的高速行驶。
问题
1、古某在刘某办公室安装铱射线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造成刘某等多人身体伤害的行为,又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古某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所以贾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同时,由于其行为出现了重伤结果,所以属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结果加重犯。
2、古某驾车冲撞执法人员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应以何罪处理?
古某在人群聚集地采用汽车撞人,危及了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古某与徐某的*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
古某将徐某撞倒在快车道上,极易为后车碾压,所以古某的肇事行为与*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4、针对徐某的*亡,古某的肇事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如果古某的辩护律师主张第一次撞击,未造成徐某重伤以上结果,这会影响案件的定性吗?
司法解释规定,因逃逸致人*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亡的情形。古某的肇事行为属于逃逸致人*亡,应当在加重量刑幅度内量刑。
根据司法解释成立逃逸致人*亡并不要求前面的肇事行为达到交通造肇事罪的入罪标准,因此,古某的辩护律师的主张,不会影响案件的认定。
5、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的*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为什么?古某的车子肇事应该如何处理?
古某的超速行为与儿童李某*亡不存在因果关系,超速行为与后来事故之间不具有规范保护目的关联性,古某的这次肇事行为自然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