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业自律新规:从业人员不得有炫富拜金及享乐主义等行为

   日期:2023-12-02     作者:来源于网络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661445.html
核心提示: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黄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日前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细化了对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

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 (黄盛)中国证券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日前修订发布了《基金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及配套规则,细化了对基金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禁止性要求和自律约束措施,压实从业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并结合实际丰富了从业资格取得方式。

具体来看,《管理规则》明确了从业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欺骗、误导、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行为;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输送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者利益相关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不得有编造虚假、不良信息或者发布、传播不当言论等损害职业声誉、行业声誉的行为;不得有干扰或者唆使、协助他人干扰监督管理或者自律管理工作的行为;不得有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违背公序良俗,奢靡炫富、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不得有违背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基协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此外,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则》,通过所在机构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五类人员应当注册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包括:一是公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二是私募股权(含创投)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人员。三是基金托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四是基金服务机构中从事基金相关业务的人员。五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需要取得从业资格的其他人员。

根据修订后的配套规则,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拓展为以下五种:一是基金从业考试,按照所从事的业务类型通过相应考试科目。二是资格认定,通过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或者具备境外相关从业资质的境外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专业科目。三是从业经历认定,具备10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等工作经历的私募股权(含创投)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四是“学历认定+考核”,获得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豁免基金从业考试全部科目。相关人员在申请注册从业资格前,应当通过所在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地方基金业协会等中基协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考核。五是“专项培训+考核”,前期在“专项培训+考核”试点中已经取得临时从业资格的部分商业银行基金销售人员,临时从业资格到期并完成30学时后续职业培训后可申请将临时从业资格转为基金从业资格。

中基协表示,本次修订旨在推动建立职业道德水平高、专业能力强的基金从业人员队伍,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体系、坚定不移走好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提供人才保障。

(责编:王震、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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