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添加氟化物的儿童牙膏应当标注单次使用限量

   日期:2023-12-13     作者:来源于网络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663444.html
核心提示: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记者孙红丽)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规范牙膏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安全警示用语

人民网北京11月22日电 (记者孙红丽)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规范牙膏备案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并发布了《牙膏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其中,关于安全警示用语一项,《规定》指出,安全警示用语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如对牙膏限用组分、准用组分有警示用语和安全事项相关标注要求;对适用于儿童等特殊人群牙膏要求标注相关注意事项;对添加氟化物的非儿童牙膏应当标注“本产品不适用于儿童”;以及其他应当标注安全警示用语、注意事项的。安全警示用语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标注。

儿童牙膏是指宣称适用于年龄在12岁以下(含12岁)儿童的牙膏。《规定》指出,儿童牙膏可以宣称的功效类别仅限于清洁、防龋。标识“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或者利用商标、图案、谐音、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包装形式等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的产品按照儿童牙膏管理。

儿童牙膏应当以“注意”或者“警告”作为引导语,在销售包装可视面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不能食用”“谨防吞咽”等相关警示用语;添加氟化物的儿童牙膏应当标注单次使用限量。

《规定》强调,备案人应当根据儿童的生理特点,遵循安全优先原则、功效必须原则、配方极简原则设计儿童牙膏,在安全评估资料中提交配方设计原则,并对配方使用原料的必要性进行说明。儿童牙膏进行安全评估时,在危害识别、暴露量计算等方面,应当考虑儿童的生理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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