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4-02-2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佚名     移动:http://mip.ourb2b.com/news/665814.html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依照《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标准要求建设的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及村级电商服务店及物流配送点(以下简称“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关于印发《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承办企业、各服务站点:

《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2月07日

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各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市、镇、村三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和市、镇、村三级物流服务体系,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管理对象是依照《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标准要求建设的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及村级电商服务店及物流配送点(以下简称“农村电商服务站点”)。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遵纪守法为红线,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由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由市商务局负责具体工作安排乡镇电子商务服务站,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运营和管理。

第四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严格执行运营各环节制定的管理制度,主动承担和履行下列社会责任:

(一)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爱护站内公共设施、设备。站内按要求配备的货架、招牌等均属于公共财产;服务站有使用、管理、维护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所有权。要专配专用、正确操作、使用和维护。

(二)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积极主动参加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交流、宣传和促销活动,积极争取当地区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支持,经常组织村民开展电商培训学习,培育村民网购网销习惯,引导大众创业。

(三)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严格执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商品准入和可追溯、服务承诺等各项制度,保证不经营假冒伪劣、变质过期、质低价高和“三无”产品,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配备消防器材和防盗设施。电脑及其显示屏不得播放与产品展示、政务信息、服务群众无关的内容。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的店容店貌应长期保持整洁,商品陈列应分类摆放,明码标价免费b2b网站,自觉维护“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整体形象。

(五)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熟练掌握智慧乡村系统数据填报流程以及政府合作的各大电商平台、海安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及相关物流管理、数据报送等系统的操作流程;熟练掌握网上代购、网上代卖、网上缴费及“农产品上行、工业品下行”的物流配送等相关业务知识。

(六)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竭诚为群众提供耐心、周到、热情的服务。群众进店百问不烦,网上浏览购物百挑不厌、多少不限;对群众提出帮助推销农副产品的要求不怠慢、不推诿;对收寄的包裹做到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及时通知或送达,不延后、不积压。

第五条加强对服务站的监督管理,以检查、考核为手段,实行日常督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综合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负责人应与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条款。

第七条市商务局应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农村电子商务市场秩序,为农民群众创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第八条江苏立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要加强对服务站的业务指导、培训,并配合、做好相关数据及材料收集工作关于印发《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不断提高服务站的服务和经营水平。

第九条本办法由海安市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并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红头文件公示】关于印发《海安市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013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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