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各市(地)商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实施方案》《黑龙江省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两方案具体要求和时间节点做好落实。
黑龙江商务厅
2022年2月24日
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直播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2号)发展目标要求,省商务厅将在全省开展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帮助我省实体企业持续开展直播电商(电子商务)运营,拓宽企业产品销售渠道,扩大网络零售额规模,将龙江特色产品推向全国。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行动名称
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
二、行动目标
支持全省1500家及以上企业新开并持续运营直播电商平台网络店铺,建立一批支撑店铺运营的主播、运营、客服等配套电商人才队伍,带动实体产业开展新零售业务、提升新零售能力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向直播电商等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转型发展,带动全省网络零售额增长10亿元以上。
三、行动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2号)发展目标要求,集聚生态企业1000家,培育100个骨干企业、1000个网红品牌,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直播电商之都”。
四、行动时限
2023年10月30日止
五、行动内容
各级商务部门合力推动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的实施。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整体方案,明确各市地资金分配数量、企业转型数量等任务指标;各市(地)商务局负责按照省级方案要求和各项任务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助企行动工作。
(一)服务对象(实体企业)
有开展直播电商新零售意愿的本地企业,包括但不限于:
①限上商贸流通企业;
②龙江特色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③农村合作社;
④个体工商户。
服务对象应组织专人(团队)对接服务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和服务。
(二)服务主体(平台及服务商)
有面向服务对象提供培训、伴教、陪跑、代运营等服务和获取平台流量等资源的能力,属于以下两种:
①活跃用户数超过2亿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
②具备活跃用户数超过2亿的大型电商平台企业官方认证服务商资质的企业。
服务主体应按照方案要求对服务对象进行有效服务,提高服务对象的电商运营能力,提升其网络销售规模。
(三)服务内容和周期
1.服务内容。服务主体应通过对服务对象开展以下服务使其达到验收标准:
①掌握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电商平台运营相关规则、电商运营道德规范及行业知识;
②开设网店并应用直播工具,开展持续直播销售;
③制定店铺及直播推广活动方案,引流并进行流量投放;
④完成产品拍摄、剪辑,通过短视频引流;
⑤掌握直播销售话术、技巧及策略;
⑥直播间布置、机位设置和导播切换;
⑦打造产品矩阵、寻找爆款产品;
⑧消费者购物心理分析,直播吸粉进群、私域运营变现流程;
⑨健全售后服务体系等。
服务内容可根据服务对象实际进行修改完善。
2.服务周期。服务周期为6个月,期间服务主体指导服务对象达到各项验收指标。
(四)开展方式
1.制定实施方案。省商务厅负责制定全省整体方案;各市(地)商务局按照省级方案要求和各项任务指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2.遴选服务对象。各市(地)商务局要按照本地发展实际,遴选实体企业参与助企行动,其中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数量比例不低于30%。被确定为服务对象的实体企业需:
①具有电商化转型的主动意愿;
②签订承诺书等;
③被服务期间组织专人(团队)对接服务主体,按照相关要求接受业务指导和服务;
④在黑龙江省(直播)电商选品库完成注册和产品填报;
⑤后续积极配合各级商务部门做好电商活动、情况调研、报送信息等工作,各级商务部门将在对接电商资源、入驻电商园区、参加国内知名电商展会、享受电商优惠政策等方面支持服务对象。
3.遴选服务主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市(地)商务局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符合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的方式,科学遴选服务主体。
4.开展供需对接。各市(地)商务局牵头组织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开展供需对接,通过供需对接会、洽谈会、服务模式路演等形式,支持服务对象提出直播电商转型需求,支持服务主体根据需求清单自行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充分满足双方合作意愿。
5.实施助企行动。服务主体按照与各市(地)商务局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对服务对象开展实体企业转型直播电商(电子商务)相关服务并达到验收标准。(2023年10月30日完成)
6.参加营销大赛。各市(地)商务局在服务对象中优选20%以上的企业参与2023年举办的黑龙江省第二届互联网营销大赛。(2023年上半年)
7.加强跟踪服务。各市(地)商务局要按月跟踪助企行动工作进展,畅通与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沟通渠道,加速服务对象转型进程。服务主体要建立专业技术团队和服务专员,及时解决服务对象提出的需求和诉求,帮助服务对象切实解决转型相关问题。
(五)服务质量评估
依托黑龙江省(直播)电商选品库平台,省商务厅负责发布助企行动满意度调查问卷,各市(地)商务局负责组织各服务对象进行在线填报,作为评价各市(地)助企行动工作和服务主体的服务能力和质量的重要依据。各服务主体应定期对服务对象开展回访,收集整理意见建议,不断改进优化服务。
(六)验收标准
服务主体需为服务对象提供6个月的服务期,服务期内服务对象平台帐号需达到以下基本标准,各市(地)可在满足基本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调整:
①直播时长不低于60小时;
②发布短视频不低于20条;
③服务期内至少2个月的单月店铺销售额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
④服务期内至少2个月的单月店铺成交单量不低于1000单。
各市(地)商务局按照标准验收确定达标服务对象数量,并依照政府采购合同兑现服务主体资金。
(七)工作总结
各市(地)商务局应在本地助企行动服务期结束后,对工作成效进行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分析差距不足,为下步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积累经验、提供借鉴;组织作为服务主体的服务商企业总结服务成效,探索形成符合各市(地)发展实际,能够满足实体企业共性和个性需求的样本合同与操作规范,为下步规模化复制推广打好基础。在本地服务期结束一周内,将本地区助企行动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商务局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抓紧制定本地区助企行动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各项政策措施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未按时完成项目资金结算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缴回省级财政。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市(地)商务局要重视对服务对象、服务主体的遴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服务对象、服务主体确认流程合规。要组织县(区)商务部门共同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对申报企业实地查验面要达到50%以上,对企业申报材料如有疑问,须到企业实地复核。要符合当地发展实际,遴选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扶持作用。
(三)做好资金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全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指标数量,并使用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等新经济产业发展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地)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对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做好审查。对申报单位虚报申报材料,骗取、冒领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缴违规所得资金,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财政相关补助,相关市(地)商务局在以后财政资金补助分配上予以减少。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以本方案规定的基本标准为基础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做出绩效评价,并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案例,为我省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助企行动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各市(地)数量指标任务分配表
黑龙江省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
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省直播电商产业健康快速发展,落实《省政府工作报告》主要目标和重点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2号)发展目标要求,省商务厅将在全省开展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发挥基地产业集聚和示范带动作用,加快促进全省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发展。现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创建名称
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
二、创建目标
在全省力争创建20家及以上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示范基地(园区),示范带动区域电子商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各市(地)基地示范创建数量指标分配表参见附件。
三、创建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2号)发展目标要求,力争建成一批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示范基地(园区)(以下简称基地),将我省打造成为全国知名“直播电商之都”。
四、创建对象
黑龙江省内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基地(园区)
五、创建时限
2023年6月30日止
六、创建内容
(一)申报条件
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示范创建参照《黑龙江省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建设和运营规范》(DB23/T 2953—2021)省级地方标准执行,基地示范创建的基本标准为:
①具有法人资格的运营管理机构单位、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
②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③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月平均入驻电商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直播间数量不少于10间;
④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网络零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
⑤2020年1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电商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⑥基地电商投资额和电子商务企业网络零售额需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⑦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⑧已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政策扶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⑨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于2020年10月31日前经国家项目验收合格完成后方可申报。
(二)组织实施
由各市(地)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基地的示范创建工作1688黄页,负责基地示范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与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三)实施方式
1.制定区域直播电商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实施方案,并协调当地财政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
2.下发示范创建工作通知,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申报,汇总各申报单位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统计各申报材料基本信息;
3.制定评审工作方案和评分细则,成立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专家对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复核。
4.按照专家评审打分结果由高至低对各申报单位进行排序,择优确定示范创建单位候选名单;
5.对示范创建候选单位进行公示;
6.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示范创建候选单位,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确定为示范创建单位;
7.协调当地财政部门按照资金使用方案对示范创建单位进行补助并拨付资金;
8.对确定为示范创建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价黑龙江电子商务发展,并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9.对示范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补助标准
各市(地)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示范创建达标验收合格后,按照平均每个基地不高于省财政下发给各市(地)资金总额对市(地)数量指标的平均额给予示范基地资金补助。
(五)工作总结
各市(地)商务局应在本地示范创建完成后,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分析差距不足,为下步继续开展相关工作积累经验、提供借鉴;组织各入选基地(园区)总结优秀做法,探索形成符合各市(地)发展实际,能够拉动当地电商产业发展的基地(园区)发展方向和样本举措,为属地各区县电商基地(园区)发展提供样板。6月30日前,将本地区示范创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情况形成总结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七、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商务局要积极与当地财政部门沟通,抓紧制定本地区示范创建项目的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方案。各项政策措施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黑龙江电子商务发展,要集中力量扶优扶强,不搞平均主义,要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和安全。要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进度,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对未按时完成项目资金结算的,结余资金按照财政的有关规定缴回省级财政。
(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各市(地)商务局要加强对项目评审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项目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合规。要深入企业进行调研,对申报企业实地查验面要达到50%以上,对企业申报材料如有疑问,须到企业实地复核。要履行必要程序,项目申报和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切实发挥专项资金引导扶持作用。
(三)做好资金管理。省商务厅负责确定全省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指标数量,并使用黑龙江省直播电商等新经济产业发展资金保障工作顺利实施。各市(地)商务局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工作,对电商基地(园区)提供的相关佐证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做好审查。对申报单位虚报申报材料,骗取、冒领财政补助资金,一旦发现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追缴违规所得资金,申报单位列入黑名单,五年之内不得再申请财政相关补助,相关市(地)商务局在以后财政资金补助分配上予以减少。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一旦发现违规违纪问题,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已完成的项目要及时做出绩效评价,并形成专项绩效评价报告。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商务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推广成功案例,为我省区域直播电商(电子商务)共享基地(园区)示范创建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各市(地)数量指标任务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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